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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团体与社会公益事业
发布日期:2012-12-11  编辑: 作者: 宁波市佛教协会   浏览:次  改变字体:

佛教团体之滥觞,则为法社。法社始于东晋庐山慧远白莲社。有关宁波地区佛教社团的情况,鲜见于史料。有文字记载的只有宋代天台宗的知礼大师于真宗大中祥符年间(1008—1016)在延庆寺设立念佛施戒会和他的弟子申明本如慕庐山之风,结白莲社以弘扬净土,以及明代住持阿育王寺的无漏传瓶亦结莲社于妙胜殿(舍利殿)。到清末民初,太虚大师提出“人间佛教”思想及受当时“庙产办学”风潮的影响,佛教社团在宁波才有较大的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中华佛教会分会、佛学会支会、学校、实业、刊物、莲社、居士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相继成立佛教协会等。

佛教徒一贯倡导“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从扶贫济困到兴教助学,都有佛教徒的身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市佛教界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资助教育、救灾济困、施医赠药、修桥铺路、创办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佛教团体与弘法机构

中华佛教总会宁波分部  前身为宁波僧学堂。清光绪三十年(1904),天童寺住持寄禅、七塔寺住持岐昌、放光寺住持在白衣寺寺筹建成立宁波僧学堂,招收一百名僧俗青少年免费入学。光绪三十四年(1908),根据清廷学部颁行的僧教育之章程,宁波僧学堂改名为宁波僧教育会,由寄禅与陈屺怀居士任会长,隶属于浙江僧教育总会。址在白衣寺。民国元年(1912),寄禅和尚发起创建全国佛教僧组织中华佛教总会,藉以保护佛教界的权益,原来的省僧教育会相应改为支部,县僧教育会改为分部。宁波僧教育会即改为中华佛教总会宁波分部,众举岐昌和尚与冯汲蒙二人掌理部务。不久改称为中华佛教总会鄞慈镇奉象五县分部。民国四年(1915),袁世凯上台,佛教会备案章程停止执行,各省县佛教会会务无从进行,五县分部停止活动。

宁波市佛教协会  民国八年(1919),鄞县诸山长老为维护寺庵权益,仍依照管理寺庙条例组织宁波佛教教务会。民国十二年(1923),经反复磋商,拟组织宁波佛教联合会。民国十六年(1927),改称宁波佛教徒协会。民国十八年(1929),改组为宁波佛教会。

新中国成立后,宁波市于1950年3月8日开始筹备佛教协会,历时1年,于1951年3月8日在白衣寺成立。主任为月西和尚(当时称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尘舫、鸣权,建慈、董锦瑞等9人为理事。

1955年9月,第一次宁波市佛教代表大会在延庆寺(今宁波市解放南路12号)召开。会上选出月西为会长,诚一、同梅、光德为副会长。理事有超宗、园成、果成、永生(女)、益德(女)、董锦瑞、徐觉涛等。

至2005年,宁波市佛教协会已历经八届,领导全市正式登记寺庵600处。

现任名誉会长为广修、怡藏法师。顾问为真如、修祥法师。

会长为诚信法师,副会长为可祥法师(常务)、徐文芳居士、界源法师。

秘书长:可祥法师;副秘书长:释能祥、释德云、释慧明、释印超、释有圆。

常务理事13人:释诚信、释可祥、徐文芳、释界源、释朗宇、释净修、释莲智、释达光、释宗立、释可善、释法正、释显德、释能祥。

理事33人:释宗立、释广传、释道全、释达光、释能祥、郑缘祥、释怡藏、释净仁、释有圆、释显德、释贤崇、释中麟、释照立、释莲智、释慧明、释诚信、释德云、释界源、释证庄、释净修、邵萍、释印超、徐文芳、释可祥、释弘法、释定昌、释朗宇、释安馨、释慧定、释法正、释宏智、释可善、释常定。

鄞州区佛教协会  民国十六年(1927)四月,阿育王寺住持源巃、延庆寺住持荣智、观宗寺住持谛闲、七塔寺住持觉圆、金峨寺住持卓梵、雪窦寺住持摩尘、岳林寺住持灵杰、普济寺住持定法、永明寺住持静愿、宝陀寺住持妙三、瑞岩寺住持惠江等联络各县僧众4000余人,在延庆寺召开僧侣大会,成立宁波七邑佛化同志会,以谛闲法师为会长,圆瑛法师为副会长。七邑即为鄞县、慈溪、镇海、奉化、象山、定海和南田县(今三门县)。民国十八年(1929),改组为宁波市佛教会及鄞县佛教会。民国十九年(1930)二月,根据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市、县佛教会合称鄞县佛教会,专门成立筹备会。第二年,在延庆寺召开第一次成立大会。会上通过鄞县佛教会章程,选出领导机构大会选出执行委员13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推选智圆、本舟、宝静、指南、金梦麟5人为为常务委员会委员,再由常务委员会推选智圆为主席。会员大会同时选举监察委员5人,谛闲为监察委员会主席。民国二十五年(1936),根据中国佛教会训令,鄞县佛教会改称中国佛教会鄞县分会,智圆任分会会长。民国三十五年(1946),改称为中国佛教会鄞县支会,由源巃任理事长。

1958年8月,鄞县佛教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并在阿育王寺召开首届一次会议,选出源巃、宽润、运绍、祥云、明甫、周茂洪为副会长(会长暂缺),通一、戒恐、朱国粱、圣真、安定、长寿、了净为理事。1980年7月,鄞县第一届佛教徒代表会议召开,会上成立了鄞县佛教协会,选举天童寺广修法师为会长,阿育王寺通一法师为副会长,周茂洪为副会长兼秘书长。

2002年4月,鄞县撤县设区,名为鄞州区,同时鄞县佛教协会易名为鄞州区佛教协会。2005年9月,鄞州区佛教协会召开第五届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广修为名誉会长。现任会长为诚信,副会长为界源、修祥;秘书长为德云,副秘书长为慧明。常务理事有允常、证果、证庄、诚信、贤敏、修祥、界源、德云、慧明等9人,理事有允常、可恒、妙光、证果等21人。

镇海区佛教协会  民国二十四年(1935)镇海县佛教会成立,会长为总持讲寺住持法悟。民国二十六年(1937),协会举办过30余人的僧侣救护队训练班,民国三十年(1941)停止活动。1952年,另组县佛教协会筹备会。1958年后撤销,停止活动。1985年6月,镇海区佛教协会成立,地址在招宝山宝陀寺内,出席代表15人。西慧、常志、智柔担任副会长,远恒、宝戒为理事。现任会长慧定,副会长性慧、法正(兼秘书长)。理事智柔、宽海、朱文达、戴鸿娟。

宁海县佛教协会  民国时期(1912—1949)曾成立宁海县佛教会,会长为释觉慧,地址在宁海县城关妙相寺。

1985年5月25日在城关镇西门西来庵成立。会长释守三,副会长释常胜、释若观、释显隽,秘书长释若了。理事:守三、常胜、显隽、若了、慎德、时雨、慎华、善海、厚福。

慈溪市佛教协会  1985年成立。名誉会长释纪华,会长释真如,秘书长周长纪。现任会长释真如,副会长释德慧、释妙乘、励顺良兼秘书长。下辖开放寺庵有五磊寺、金仙寺、洞山寺、石湫净苑、呼童庵、海鹤庵、佛迹寺等7座。

象山县佛教协会  1986年9月25日成立,会址设在等慈禅寺。名誉会长若观,会长可成,副会长修康,常务理事则钦、则广、萃月,理事克慧、式清、唯达、周艳传。现任会长莲智,副会长唯达、照力、慧明。理事有式清、清修、证章、果贤、王彩娥;可成、修康为名誉会长;秘书长马志和。

奉化市佛教协会  1988年11月在奉化雪窦寺成立,并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经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光德(兼秘书长),名誉会长定持,副会长可旸、净放,副秘书长毛炳岳。现任会长释怡藏兼秘书长,副会长释净仁、释隆悟、释宝安、郑缘祥(兼副秘书长)。

余姚市佛教协会  成立于1992年9月24日,地点在龙泉寺。出席代表共38人,名誉会长为月西法师;会长为益慧法师;副会长有惟根、惟延法师;秘书长是叶衡居士。理事有传家、净定、李风仙、姚家林、贝如山等。现任会长为达光法师,副会长为道全法师、乘定法师,秘书长是印静法师,理事共21人。

江北区佛教协会  2001年1月9日在宝庆寺成立。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代表42人,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13名,常务理事7名。会长释朗宇,副会长释戒旺、释安磐,秘书长释慈月。2001年12月18日理事会改选,王介堂任秘书长。下辖开放寺庵10座。

北仑区佛教协会  2001年1月10日成立。名誉会长释立悟,会长释可善,副会长释宏智、释善辉(兼秘书长)。副秘书长释演持。理事:传道、衹斌、法缘、果钊、永定、利生、兴正、演智、碧澄。

海曙区佛教协会  2005年5月26日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2名,选举出会长1名,副会长1名,理事10名。释益行、徐文芳为名誉会长;释净修为会长;释印超为副会长;王培瑞为秘书长;邵萍、释成慧为副秘书长。

江东区佛教协会  2005年8月9日在七塔寺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江东区佛教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宁波市江东区佛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会。会长为可祥法师;副会长为弘法法师、界义法师、定昌法师、传道法师(兼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隆声法师、贾汝臻居士。成峰法师、陈启元居士、吴慈居士为顾问。

余姚佛学会  创办于民国十三年(1924),由余姚佛教信徒为研究佛法而自发组织,会址在子孙庵,后来逐步发展为有慈善性质的团体。内设有图书馆、涅槃室、佛堂、藏经楼、施医处、慈幼院、残废院等。

观宗弘法研究学社  民国二年(1913),天台宗耆宿谛闲大师住持观宗寺时,创办观宗研究社。民国八年(1919)观宗学社正式成立。民国十一年(1922),改称观宗弘法学社。民国十七年(1928),宝静法师住持观宗寺,把研究社和弘法学社合并,命名为观宗弘法研究学社,以敷扬法化,接引后昆,续焰传灯,专以造就弘法人才为宗旨。弘法社所有学员均由研究社升选,研究社所有学员由预科升选。所学课程分经学、行持和文学三科。学社设在观宗寺内,社长由住持宝静法师兼任,职员有主讲1名,辅讲2名,督学2名,会计1名,书记1名。(插图36

观宗通俗念佛莲社  创办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该社专为成就观宗寺各寮之工役人等,如厨房、佃房、茶房、库房、客堂、丈室、学社、义校所有工人集社修念佛法门而设。以礼拜方便摄化群生之意旨,随顺其心理开示因果轮回,浅近之佛法策,其进行念佛收摄妄心,种植圆顿善根带业往生为宗旨。设社长1名,教授2名,领导2名,庶务1名。社长由住持宝静法师担任。

观宗梵音传习所  创办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地址附设在观宗寺内义务学校课室。每年春、夏季招生,学期为四个月。目的和宗旨:为佛事如法利济众生,故传习梵唱,专为隆重法事,悲智双运,以符佛教慈悲之旨。内设所长1名,教授主任1名,监学2名。

七塔报恩佛学院  创办于民国十七年(1928),由时任七塔寺住持的觉圆长老礼请华严学大师溥常长老创办。佛学院以僧众研究佛理、兼明世法为宗旨。课程分佛学、世法、行持三系。溥常大师在主持佛学院期间,编纂《七塔寺志》,编修《七塔报恩寺宗谱》,编辑《七塔报恩佛学院院刊》,培养僧才288人,多为佛门俊才,弘化十方。

天童佛学社  民国十八年(1929)创设于天童禅寺,以培植人才,阐扬佛化为宗旨。学科分佛学、国学、科学三系,学期分正、预两科班,正科班三年毕业,预科班一年毕业。僧徒毕业后,或升本社教员及本寺各职事,或介绍往诸方高等佛学社继续深造。

鄞县佛教会整理委员会  民国三十四年(1945)九月,观宗寺根慧、天童寺可印、七塔寺智远、寿昌寺也空、普济寺慧璋5人组成鄞县佛教整理委员会,鄞县县党部派包柏筠担任整理委员会指导处指导员,会址借设在老城隍庙东后观音阁内。该委员会下设6个通讯处:第一通讯处在邱隘庆云寺,梦轩为主任;第二通讯处在高桥正德寺,识空为主任;第三通讯处在鄞江桥天王寺,英才为主任;第四通讯处在普济寺,慧璋为主任;第五通讯处在姜山瑞峰寺,崇康为主任;第六通讯处在大嵩珠山寺,尘舫为主任。

通讯处主要工作为寺庵登记、征求会员、征收会费,由静修、信道负责。后因推行会务困难,由天封寺住持醒悟任总干事。民国三十五年(1946)八月,整理委员会工作结束。

奉化法昌女子佛学院  民国二十五年(1936),奉化蒋瑞连、蒋毛从青等居士发起,在法昌讲寺成立。这是宁波第一所女子佛学院,指导为太虚大师,张圣慧(即张汝钊,本空法师)为讲师。

慈云佛学苑  创办于1986年9月,地址在宁海县桥头胡镇慈云庵内。初期为培训班,1989年正式命名为慈云佛学苑。佛学苑以学修一体化、生活丛林化为办学方针,是一所传授佛教知识的汉语系尼众佛学院校。2000年,新建教学大楼。佛学苑办学至今已历19年,培养学僧400余位。现有学员60余名,分初、中、高三级培养;教师10余名。院长为释了藏,教务长为显德法师。

《弘法社刊》  民国十七年(1928)八月创刊,创办人为宝静法师。是刊由观宗弘法研究学社课系之暇,随缘编发,不限定时日,视经费情况,或月刊或季刊,目的是编发宣传佛学。办刊宗旨:宏阐佛化,昌明正法,挽救人心。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月,《弘法社刊》共刊出33期(从第28期起,易名《弘法刊》)。后因经费拮据,加之抗战前期形势紧张,政局动荡,被迫停刊。

《宁波佛教》  1994年9月创刊,创办人和主编为徐文芳;刊名题词:明旸法师。本刊物由宁波市佛教协会和宁波佛教居士林共同主办,旨在爱国爱教,弘扬佛法,净化身心,利乐有情。刊物现为季刊,免费赠阅,深受全国佛教界人士及广大信众的欢迎,为弘扬佛教文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插图37

《报恩》  2005年7月创刊,创办人为可祥法师。本刊物由宁波七塔报恩禅寺主办,以“启迪智慧,净化心灵,和谐社会,庄严人生”为宗旨,积极挖掘、宣扬大乘佛教无我利他、慈悲济世的报恩思想,提倡生活佛教化,佛教生活化。刊物现为季刊,免费赠阅,以融指导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而备受信众欢迎。

 

附录一:

宁波市佛教协会章程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Ningbo 。英文缩写:B.A.NB。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本会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团结全市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以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支持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庵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贯彻执行上级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寺庵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守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庵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全市佛教界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六、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八、发展同各国(地区)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波。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宁波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理事,组织理事会;(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6)决定终止事宜;(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团由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宁波市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5)筹备召开代表会议;(6)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3)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县(市)区佛教协会和寺庵及其它佛教组织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3)社会捐赠;(4)自养收入。

第二十二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禁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附录二:

(民国时期)鄞县佛教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会遵照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依照文化团体组织大纲第十二条之规定,联合鄞县佛教徒组织宗教团体,故定名为浙江省鄞县佛教会

第二条  本会谨遵总理遗教,以增进中国文化,发扬民族精神,努力整顿教规,宏宣佛化,促进社会之进步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鄞县为区域,设会所于鄞县南门灵桥路。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年满二十岁以上之佛教徒,不分性别,能遵守会章,服从议案者,皆得为本会会员,但需履行下列入会手续:(一)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二)填写入会志愿书,经审查合格后提交执行委员会之认可;(三)领取会员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会员,并不得为各寺庵住持:

一、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或行为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三、受刑事处分尚未撤销者;

四、违反清规及嗜好赌博者;

五、有神经病及废疾者。

第六条  会员应享之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有发言提议及表决权;

三、本会章所载各项事务之利益;

四、本会会员有充任各寺庵住持之权利;

五、有请求本会代为申雪及救济之权。

第七条  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担任本会指派职务;

三、缴纳会费及事业费;

四、应本会之咨询及调查。

第八条  凡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破坏本会言行及不履行第七条之义务者,轻则予以警告,重则除名。

第九条  前条警告部分经监察委员会议处,提交执行委员会执行;除名部分经监察委员会议处,提交会员大会核准。

第三章  组织与职员之职权

第十条  本会依照中国佛教会,呈请内政部核准省市县佛教会组织纲要,由会员大会选举执行会员十三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各案及一切会务,对大会负其责任。选举候补执行委员五人,于执行委员会得列席发言,但无表决权。遇执行委员缺席时,应依次递补,惟递补人数不得超过出席执行委员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五人,由常务委员互推主席一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执行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各案,并处理日常事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五人,由监察委员互推主席一人,组织监察委员会,对于执行委员之执行会务时,负其监察责任。

选举候补监察委员二人,准用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视事务之繁简,得酌设办事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议任用之。

第四章  会 务

第十五条  本会办理各项会务列举如下:

一、举办民众教育;

二、举办民生事业;

三、举办慈善公益;

四、举办僧众教育;

五、举办布教事宜;

六、关于会员与会员及非会员间之争议,经会员请求之调解事项;

七、关于党政机关委办事项;

八、关于会员间之合作及互助事项;

九、关于整理教规住持交替事项。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执行委员会每二月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之。监察委员会每二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半月举行一次,由各该会主席召集之,遇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会。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议均以过半数委员之出席方得开会,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以下列各项充之:

一、入会费每人一元;

二、常年费每人二元;

三、寺庵认助费视该寺庵收入之丰啬,由执行委员会决议得酌量认助,及其他一切乐助费;

四、特别捐,本会应办事务上之必要,或举办特种事业时,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呈报主管官署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有会员二十人以上提议,得提出大会议决,经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议决后,呈请当地党政机关核准施行。

 

附录三

宁波市鄞州区佛教协会章程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鄞州区爱国佛教徒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教育和帮助全区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务实、开放、创新,弘扬鄞州精神,为创建文明城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宁波市鄞州区佛教协会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的业务领导、监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鄞州区佛教协会会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部门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

(二)深入调查研究,团结全区佛教徒,如实反映佛教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不同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和推动全区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与教育,引导全区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四)引导组织全区佛教活动场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支持并参与社会的公益福利事业。

(五)指导和督促佛教居士加强组织学习,团结互爱,精进学修,树立正信、正见、弘法利生、护持三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为政府批准的佛教活动场所(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的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国爱教;

(二)  信仰坚定,戒行清净,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兢兢业业,廉洁奉公;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5年9月28日宁波市鄞州区佛教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社会公益事业

宁波佛教孤儿院  前身为民国元年(1912)创办于白衣寺的佛教普益学校。民国六年(1917),在陈训正的提议下,决定以普益校舍为院址,建立佛教孤儿院,并于次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孤儿院成立初,举永丰寺住持岐昌为沙门院长,陈训正为居士院长,施祥寺住持智圆为总务主任,王吟雪为教务主任。民国九年(1920),改设董事会,举张让三为董事长,王雪吟任主事。民国十七年(1928)由全体董事大会产生的常务董事会为最高机关,选出禅定、智圆、莹戒、张传保、李霞城、蔡良初、周子材、徐镛8人为常务董事,张传保为董事长。由常务董事会选任沙门院长和居士负责全院事务;由院长聘任主事1名襄助院务。民国十九年(1930),改选圆瑛、智圆、源巃、授妙、莹戒、赵家荪、张传保、李霞城、蔡良初、周子材、徐镛等11人为常务董事,张传保为董事长。民国三十一年(1942),增选圆瑛为名誉董事长,智圆为副董事长。民国二十二年(1933)四月,由智圆赞助在鄞西梅园宝岩寺设分院。总院、分院皆设院务会议,总院院务会议分总务系、教养系、教师修养会;分院院务会议分总务系、教养系、农事系和教师修养会。

孤儿院内有儿童自治组织。总院儿童自治组织以全体学生大会为最高机关,分设交际、风纪、会集、成绩、工艺、图书、出版、玩乐、健身、整洁、医治、膳食、舍务等科;分院儿童自治组织以儿童自治团团员大会为最高机关,由团员大会选定工具保管、农具保管、总务、交通、健身、畜植、出版、整洁、医治、膳食、舍务、公安、学术、玩乐、图书等委员组织行政委员会,分全体儿童为二团,各团设团执行委员,统属于团员大会。

孤儿院的课程设置,总院遵照部颁修正小学课程,分院则因环境关系有所变动。必修课目有公训、国语、社会、自然、算术、体育,选修科目有音乐、美术、工艺、植艺、狩猎,还要从事院内的服务和农事。

新中国建立后,孤儿院在1955年4月由宁波市福利救济事业协会接收,于是佛教孤儿院遂告结束。

佛化惠儿院  民国二十一年(1932),由佛教孤儿院沙门院长寂定创办并负责全部经费,院址设在鄞县五乡镇。民国二十七年(1938),因寂定坐化,院景败落,经该院董事联名请求,并入佛教孤儿院。

观宗义务学校  民国十七年(1928)观宗寺出资创办,招收社会上六岁至十六岁的青少年,免收学、杂费,并供给书册薄籍,属义务性质。校址在观宗寺天王殿隔壁。教学宗旨为:根据三民主义,按照儿童身心发展之程序,分别施以适当教育,普及平民知识,并灌输浅近佛学。课程设置依照教育部颁布之小学教学科目及课程标准,并参酌特殊情形而定之。修业年限为六年,初级四年,高级二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名誉校长为谛闲老法师,校长为宝静法师,教务主任为悟开法师。(插图38

永明小学  民国二十年(1931),鄞西青垫永明庵住持道修于里中设立义务小学,以招收贫寒失学儿童入学。次年五月,由县佛教会呈请县教育局批准立案,定名为鄞县私立永明初级小学。

学校设校董会,智圆、道修、金梦麟、翁家渭、林德祺、嘉善、竹林、明性、瑞岩9人为校董。校董委委命校长,设校务会议,辖总务、教导两部,两部各设文书股、交际股、会计股、庶务股、卫生股、训导股、监护股、教务股、统计股和民校股。

该校现为集仕港镇青垫小学。

觉民小学  民国二十三年(1934)中国佛教会鄞县分会组织校董会议,创办觉民小学。学校创办之初,借鄞县西郊高塘墩仁寿庵为校址,委任朱毓辉为校长,另聘骆乘云为助理。次年,学生增至120人,遂编为二复式班。后又添设高级班,分高中低三学级教育,聘骆震为教务主任兼高级级任,骆一贤为训育主任兼中级级任,杨幼芬为低级级任,骆杏文为科任,一切施教,皆依教育部颁发之标准。

金梦麟、智圆、宝静、溥常、毛字甫、陈如馨、授妙曾先后担任校董。

鄞县佛教会国医施诊所  民国二十三年(1934)创办,由王蕴璞任主任。设有男科、妇科、小儿科。就诊者以妇孺为众,慢性病以肺胃二病为主,急性病以伤寒、湿热为多。年就诊在8000至10000人次。

鄞县佛教会西医施诊所  民国二十三年(1934)二月创办,由陈慧庆任主任。设有内科、外科、牙科、眼科、花柳病等科。西医诊所专为因救济贫弱无力就诊者而设,春季免费施种牛痘,夏季免费注射防疫针,平时只对价格较昂贵的注射药品及内服药剂酌量收费。年就诊数超过1万人次。

奉化法昌养老院  创建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春,地址在奉化大埠头的法昌寺内。养老院主要收容孤寒妇孺,照顾其养老衣食及送终等。

镇海佛教老年安养院  安养院坐落于镇海区城关镇五里牌村,1994年正式建立。该院遵循“弘法利生、利乐有情”的宗旨,以镇海当地吃素念佛,特别是孤寡老人为主体,为他们提供一个修身养性、安身养老的场所,使他们安度晚年。院内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助工。

安养院占地面积2160平方米,院内有大雄宝殿、广博楼阁、三圣殿和地藏殿及食堂、宿舍等生活设施。目前,地藏殿及院内房舍正在进一步改建之中,使安养院的各项设施更加完善。

现任院长为立悟法师。

奉化市佛教协会弘法利生基金会  1994年1月成立,会址在奉化市义门路1号。基金会属奉化市佛教协会管理,1994年6月成为独立机构,总干事为郑缘祥。基金会以爱国爱教、利乐有情、弘扬佛法、普利群生、广结善缘、净化人心、福祉社会为宗旨,积极开展以支持会务、护持道场、法宝结缘、社会慈善、放生护生、基金专款为中心的各项活动,并定期出刊《奉化佛教通讯》。(插图39

基金会开展的社会慈善项目中包括:贫病救济、扶贫济困、助学、社会公益(护幼敬老、救灾)等,至2004年底,已举行各类慈善项目1030起,义诊施药5322人,为社会献爱心捐款达150多万元。

基金会现负责人为奉化佛教协会副会长郑缘祥居士。

 

“报国土恩、报众生恩”,“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近几十年来,宁波佛教界更是以积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台州地区遭台风袭击、长江洪灾、贵州大地震、西部大开发、东南亚海啸等等,各寺庵、佛协尽其所能,纷纷捐钱捐物。如:象山县佛教协会在1997年捐款22530元用于抗台救灾,2004年9月份支援贵州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又捐款1万元。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宁波市佛教界向长江灾区募集赈灾款共人民币100万元,宁波佛教居士林还发动4000多名居士,向灾区送去棉衣8万余件,棉被2000余条。1999年,台湾南投县发生大地震,奉化市弘法利生基金会捐赠10万元赈灾基金。宁海县佛教协会捐助西部大开发10余万元。2004年,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地区发生海啸,宁波市佛教协会积极响应中国佛协和浙江省佛协的号召,发动各县(市)区佛协为遭受地震和海啸的灾民紧急捐款。宁海县佛教协会向灾区人民捐款23000元,象山佛教协会捐款11050元,余姚佛协捐款8余万元,七塔寺、天童寺各捐款10余万元,救灾款额达64万余元。各地佛协和宁波佛教居士林、七塔寺等还组织信众为海啸灾民举行祈福超度与息灾等法会。在全社会关心的“希望工程”活动中,宁波佛教界也是积极投入。如2000年,七塔寺捐赠40万元兴建贵州黔东南州岑巩二中的“报恩教学楼”及水尾镇细山村“报恩希望小学”。宁波市佛教居士林也多次资助家庭贫困的儿童完成学业。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11月以来,各寺庵共捐救灾款为487万元,慈善款985万元,办义诊20万元,办安养院3所,投资希望工程512万元,修桥铺路50余万元,造凉亭24万元,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除此之外,宁波佛教界还开展各类活动服务于社会。如宁波市佛教居士林除坚持为过往行人免费施茶赠药外,多次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其对象除贫困、残疾、孤弱人群外,还包括市劳教所和监狱中的失足、犯罪人员。

“救人之急,济人之危、利益大众”,在维护社会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宁波佛教界将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附录:

《宁波佛教孤儿院章程》

 

第一条  本院本我佛慈爱普度宗义,救养孤苦儿童,定名为宁波佛教孤儿院。

第二条    本院专收无依孤儿,施以教养,俾成人后得有自立能力。

第三条  本院成立以来,基金未集,收养孤儿暂定一百名。

第四条  本院经费全赖捐款,其捐款分为八类:

一、基金捐,诸大善士乐助或经募基金三百元,分存钱庄生息,永远作为基金;

二、常捐,诸大善士乐认常年之教养捐;

三、维持捐,诸大善士乐认救孤维持会,年捐四元之维持捐;

四、认捐、水陆捐,宁波各寺庵之常年认捐及水陆捐;

五、特捐,诸大善士驾院或劝募之特别巨款之乐捐;

六、庆奠捐,诸大善士庆奠筵资移助之乐捐;

七、普捐,诸大善士驾院或劝募之乐捐;

八、品物捐,诸大善士乐助或劝募之书籍、衣服、果饵以及其他一切物品等之乐捐。

第五条  孤儿入院资格:

一、须在七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亲属确无抚养;

三、无恶疾者。

第六条  孤儿入院须由其亲属或关系人带领孤儿至院报名、检查身体,俟本院许可后即由其亲属或关系人亲保证书。

第七条  孤儿如来历分明而实无亲属或关系人可保送者,须由官署或地方公众机关备文移送方准入院。

第八条  孤儿入院之保证:

一、所保送入孤儿实系来历分明,亲属确无抚养能力者。如有欺诈,一经察出,须向保证人按月追交教养费五元;

二、入院后,无论何人不得来院干涉,至长成毕业出院日止;

三、如孤儿已入院,其亲属欲半途领回,保证人须按孤儿在院日数交还教养费;

四、孤儿如有疾病死亡或其他不测情事,此系天命,不得无理向本院要求;

五、孤儿如品行不端,万难造就,本院得随时交保证人领回,但故意违规则希图出院者,依上列第三条办理。

第九条  本院设有小学、工场,视孤儿年龄、体格分别学习。

第十条  小学分两项,全日读书,以孤儿年龄过幼不能工作者入之;半日读书,以孤儿体力稍强兼任工作者。

第十一条  本院工作俟经费陆续扩充,现在暂分四类:印刷工场;裁缝工场;制鞋工场;棉织工场。

第十二条  学科及各业成绩之考查分列四等:最优者列甲等;优者列乙等;尚可者列丙等;劣者列丁等。

第十三条  孤儿修满各学科及各业时,经考试及格给予毕业文凭。

第十四条  已毕业之孤儿,如品学兼优颇能上进者,本院得另向各大善士劝募学膳等费,令入中学、大学,俾造就社会有用之人才。

第十五条  已毕业之孤儿,欲出院谋职业者,得先由孤儿之保证人或亲属商请本院同意自行介绍职业。如不能自行介绍职业,本院与互助会当代为介绍适当之职业,俾得自立。

第十六条  孤儿毕业出院学业时,其家属或关系人如无力置备行李,可请求本院置备之。

第十七条  已毕业之孤儿与在院之孤儿,为砥砺品行、研究学问、联络感情、互相扶助起见,皆须入互助为会友,其会章另订之。

第十八条  本院役院长(居士、沙门)各二人,总摄全院事务义务职,由董事会公选之。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商议院务进行事宜,每周举行一次,由院长或和事召集之,其会议章程另订。

第二十条  主事一人辅助院长主理全院院务,由院长聘任之。

第二十一条  院内职务分四系,教育系、工务系、事务系、养护系。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设主任一人,教员若干人。工务系设主任一人,专工教师若干人。事务系设主任一人,会计兼庶务以及事务助理若干人。养护系设主任一人,保姆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专司本院学务,负有教训、训练、管理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务系专司本院工务,负有教导孤儿、学习工艺及及制作产品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务系专司本院事务,负有登录簿记、调制各种支付表册及购备需用物件、支配夫役工人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护系专司孤儿衣食、居住、疾病、清洁卫生、养护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系职员听各系主任之指挥,助理各系主管职务。各系会议商议各系进行事宜,每月举行一次,由各系主任召集,其会议章程另订。

第二十八条  院内支出银钱,除经常用费外,遇有临时支出,须经院长或主事之许可,方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各系职员非有必不得已事故,不准离弃职守。

第三十条  各系职员有事告假,经院长或主事之许可,其假期不得逾五日。

第三十一条  本院董事会为本院之最高主管机关,其会章另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之职权列举如左:保管本院资产并筹划本院经费;审核本院每年经费预算、决算;核定本院进行方针;公选本院院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管理本院资产 ,须另行组织资产管委会,其章程另订。

第三十四条  各项捐款由资产管理董事随时稽考、收数,如有疑义报告院长或主事彻底清查。

第三十五条  各项捐款及收支帐目,每年终均编印报告册分送诸大善士以资征信。

第三十六条  本院地址设在宁波道后白衣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有未尽善之处,得由董事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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